来自:广东省药监局编辑:蒲公英-雨轩

10月16日,广东省药监局公开了一例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,行政处罚显示,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《检验报告》(报告编号:CYYP)显示广东瑞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“醋没药”(批号:)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。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并出具《检验报告》(报告编号:YC)显示广东瑞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“醋乳香”(批号:)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。

经立案查实,当事人共生产了“醋乳香”(批号:)25.5kg,销售价36元/kg,年3月25日销售给广东深华药业有限公司25.5kg;生产了“醋没药”(批号:)44kg,年5月11日销售给广东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39kg,销售价38元/kg,年3月25日销售给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5kg,销售价39元/kg。综上,当事人违法所得元,货值金额元。

▍案件性质:

当事人生产[性状]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“醋乳香”(批号:),生产[酸不溶性灰分]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“醋没药"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年版)第四十九条第一款“禁止生产、销售劣药”的规定。

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,如实交代违法事实,未发现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情节,未发现有从重、从轻或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节。综上,参照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》第十条“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、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,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。”的有关规定,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。

▍不影响其安全性、有效性,责令改正,警告

当事人生产的“醋乳香”(批号:)经检验,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,但存在部分树皮等杂质,“醋没药”经检验,[酸不溶性灰分]不符合规定,但不影响其安全性、有效性,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《关于贯彻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〉有关事项的公告H年第号)要求和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“生产、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,尚不影响安全性、有效性的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"的规定,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,我局决定责令改正,并给予警告处罚。

另一案例:不予行政处罚

10月10日,广东省药监局还公布了另一案件,广东和翔制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地骨皮(批号:HX19E01)经检验总灰分不符合规定,经查,当事人年8月23日生产地骨皮总共6kg,药监局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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